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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8, 2024 4:18:53 GMT
长行使“公共行政的最高管理权”。 这种组织灵活性绝不会影响公民、公司或外部组织:一旦确定了归属,国家合法行动的范围就已确定,无论个人和机构的保障是否由所在机构行使,都无关紧要。这是与众议院(《宪法》第 51 条第 IV 条)和参议院(《宪法》第 52 条第 XIII 条)承认的权力相对称的指导和组织结构,以监管他们自己的组织和运作。它还明确授予司法机构法院(《宪法》第 96 条,I,“a”)。 从技术法律角度来看,行政部门负责人执行法律先前规定的职责结构和分配的能力在行政范围内发挥着国内、内部作用。但它也有一个外部政治层面,因为根据分配情况,有些事务受到来自不同政治团体、具有不同意识形态特征的部长的监督,这可能会影响将要实施的行动的强度甚至内容。然而,关于此事的最终决定权仍然不属于国会,而是。 由行政首脑通过组织法令来决定。[二] 组织法令 法令 是将规范引入巴西法律体系的简单工具。他们不会与他们引入的标准相混淆。它们是传达规范的方式,而不是规范本身。他们可以插入单独的和具体的规则,例如征用目的的公用事业声明,以及抽象和一般的规则,例如法规。法令是引入行政规则或政策的工具,这些规则或政策是行政部门负责人的专有权限。 手机号码数据 宪法第 84 条 VI 款“a”(EC 32/2001 引入的一条规则)授权行政部门就联邦行政机构的组织和运作发布监管法令,“当这并不意味着增加支出或公共机构的创建或消亡”。这些是组织规定,与传统的简单执行规定不同,后者也保留在宪法中,但以不同的条款规定(第84条,IV,CF)。 组织法规可以在行政领域进行创新,因为它们可以“重新排序”、“重新整合”,只要不创造新的个人权利或。 义务、责任分担以及先前由法律创建的行政机构的运作即可。在这个领域,特定的等级关系可以通过总统令来改变。 机构的组织构成和运作制度也可以改变,只要这些改变不会导致费用的产生,并且不会通过设立新的行政权力来干涉或创新公民的主观权利或义务。组织章程创新的是行政秩序,而非公民权利的法律秩序。 根据《宪法》第八十四条第六款“一”项颁布的条例不能简化为简单的“实施条例”,因为它们旨在修改以前的行政组织,包括职责结构和权力分配。公共机构组成所必需的职位,但它们也不能与所谓的“自治”或“独立”法规相混淆,至少如果它们被视为能够主要创新法律秩序、创造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规范的话对个人施加义务、限制或权力,无论先前的法律如何,并且不受后续法律的改变。行政组织没有权力下放。 正如我十多年前所写: “组织法规仍然是次要标准,依赖于先前建立公共权力和公共机构的法律,始终具有某种最低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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